详细内容
被告住所地
被告为自然人的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,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。
合同履行地
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,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,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。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“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”有两种情形:一是出借人所在地,二是借款人所在地。也就是说,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,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,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。
(一)签订书面合同民间借贷
大多以“借据”的形式代表合同,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。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,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。因此借贷双方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,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,以免留下后患。当然,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,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,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。
(二)有关利息的约定要合法在民间借贷中,借贷双方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。
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:
(1)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,又不能证明的,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。
(2)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,可以在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。
(3)在有息借贷中,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,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,即不得搞高利贷。 如果超过4倍(按现行利率,4倍是百分之29点多)也没关系,多有纠纷时,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,但没有纠纷时,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。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。
(4)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,否则不受法律保护。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,如果违反了该规定,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,那么,你当初约定的倍数,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。
(5)当事人因借贷外币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,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,可以准许。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,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。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,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。
(三)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
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,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。导致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,采取赖账、久拖、回避的方式,以逃避债务。
在此提醒大家: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,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。在此期间,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,2年之后,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;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,适用长诉讼时效20年。
(四)处理纠纷方式灵活运用
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、调解、仲裁和诉讼等种类。
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:“诉讼”,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,也即督促程序。 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。依照法律规定,对于事实比较清楚,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,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,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。而在规定的时间内,债务人如无异议,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。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,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。
申请个人贷款应当满足的条件:
1.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。
2.借款人应当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。
3.借款人应当有固定的住所。
4.借款人应当没有不良行为记录。
5.借款人的信用良好。
6.借款人应当有偿还贷款的能力。
个人借款的条件:
1.借款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,如身份证复印件。
2.借款人需要有稳定的收入来源,如工资流水或经营收入等证明。
3.借款人需要具备还款能力,如财务状况良好、信用记录良好等。
4.借款人需要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,明确借款金额、利率和还款期限等。
私人借款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年龄、民事行为能力、收入能力、质押物或担保人、个人信用记录等。借款人还需符合出借人规定的其他合理条件。申请人的信用记录、收入稳定性和还款意愿都是重要考虑因素。在私人借款过程中,借款人应保留交易记录和相关凭证,确保借贷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。